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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黎安杰与陈其昌、陈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安杰,陈其昌,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黎安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其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黎安杰与陈其昌、陈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其昌、陈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