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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炳耀与谭艳娟、林满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炳耀,谭艳娟,林满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梁炳耀,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吴莲莲、魏巍巍,系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艳娟,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林满苏,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梁炳耀与谭艳娟、林满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谭艳娟、林满苏应向申请执行人梁炳耀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判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120元、公告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68.24元。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已划拨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200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韶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