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陈纯敬与贵州佳诚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敬,贵州佳诚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803号原告:陈纯敬,男,1990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告:贵州佳诚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北门新街。法定代表人:虞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敬诉被告贵州佳诚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纯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树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