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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于2017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进入赣州蓉江新区105国道旁升辉网吧二楼趁受害人晏某睡着时,盗窃深蓝色挎包一个,包内有一部乐视1S手机、一张身份证、一百元现金等物品。随后被告人赖某某进入离升辉网吧不远处的惠林网吧,趁受害人李某不备,盗窃其苹果6手机一部,之后逃窜至惠林网吧附近的星悦网吧,受害人李某追至星悦网吧内寻找,被告人赖某某待李某疏忽,逃离星悦网吧,逃脱追查。受害人报案后,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局凤岗派出所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传唤赖某某至凤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赖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的乐视1S手机价值496元、苹果6手机价值198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乐视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008)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陈某、赖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晏某、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被告人赖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00元,发还给被害人晏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燕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