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维好、安仲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维好,安仲强,山东农夫田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172号申请人:陈维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善,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安仲强。被申请人:山东农夫田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区XX。申请人陈维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仲强驾驶的鲁L×××××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10万元)。申请人陈维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8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维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继青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