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字第0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晓鸿、李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沈晓鸿,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字第0158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晓鸿,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凤,女,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晓鸿、李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晓鸿、李凤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晓鸿、李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