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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志强与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强,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强,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台乡。被执行人丁雪丽,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台乡。被执行人林美荣,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台乡。被执行人丁桂友,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台乡。潘志强与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5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志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潘志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志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雪丽、林美荣、丁桂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志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