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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伯宇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伯宇,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东阳社区,王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567号原告杨伯宇,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石家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310964274。委托代理人王倩莹,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711681410。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369号。法定代表人祁豫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区长。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东阳社区,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第三人王思昌,男,1943年9月4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杨伯宇不服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思昌作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伯宇以与被告达成初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伯宇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伯宇承担。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宋振敏审判员 汤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