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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贺国明、吉正英与赵银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明,吉正英,赵银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90号原告:贺国明,男,傈僳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吉正英,女,傈僳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代理人:熊贵银,男,傈僳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贺国明女婿。被告:赵银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机场路10号学府广场3号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01464P。负责人:李世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贺国明、吉正英诉被告赵银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国明、吉正英撤回对被告赵银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8元,由原告贺国明、吉正英承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