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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贾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务工。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未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鲁V×××××号面包车,沿诸城市山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林家村镇黑王家沟村路段时,未实行右侧通行,车辆侧翻,与停放在道路外的栾某的鲁B×××××号起亚轿车及行人张某、李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李某1死亡,被告人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贾某在发生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前往医院对其进行询问,其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后经口头传唤,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李某2、栾某等人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酒精含量鉴定书、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法驾驶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已和解处理)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