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先兰与曹吉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兰,曹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15号申请人:张先兰,女,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会东县堵格镇。被执行人:曹吉美,女,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会东县堵格镇。本院在执行张先兰与曹吉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曹吉美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4256.98元,被执行人曹吉美于2017年1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