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李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李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地址: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322号。负责人:郝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姣,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诉李姣信用卡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