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某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某集团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1民初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河,系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怀富,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集团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某集团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怀富、被告某物业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本案事实及鉴定结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公共管道漏水造成损失包括墙面、踢脚线、石膏线、棚线、大衣柜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赔偿,租房费420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清晨我及家人被一种强烈霉味熏醒,我顺着味道发现我家的一个地砖上有水迹,并发现地脚线发白变色;墙皮、屋顶、棚线被水浸湿,墙面严重脱落,大衣柜后发霉变形。我找到被告某某物业要求其查找原因,立物业工作人员打开管道井门发现我家进水是管道井中的管道渗水所致。因此事件导致我家室内很大异味,我怀有身孕的妻子对异味反应强烈,又因天冷不能打开门窗,便在附近临时租住一套房屋暂时居住。在要求某某物业解决时,物业说是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我便找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迟迟不予解决,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妻子处于怀孕期间,因为本案事件造成室内发霉气味严重,原告妻子反应强烈,无法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导致另行租赁房屋,支付租房费4200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中,我公司接到某某物业有关某某某楼1单元管道井漏水的电话后,因在质量保修期内,我公司立即通知了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立即派工作人员对漏水的几家业主进行维修,大部分业主均同意维修并对维修结果满意,但xx室业主也就是原告家拒绝维修,后施工单位多次与xx室业主联系要求维修,但该业主拒绝维修,现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公司同意承担继续维修的责任,但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案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发生的费用属于扩大的损失,属于原告自愿支出的费用,我公司也不同意承担。本案中原告家漏水的地点是石膏线、踢脚线、墙面、衣柜处,漏水轻微,不影响正常居住,原告诉状中其它所谓扩大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被告某某物业辩称:原告家的楼房在保修期间内,漏水应该由开发商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中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某物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鉴定费收据一张,证明因本案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费用属于原告故意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该费用。被告某某物业质证:无异议,与我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因本案事件造成室内发霉产生严重气味,导致原告妻子在怀孕期间无法在该房屋居住,出去租房发生4200元租房费的事实。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还应该提供资金交付的相关凭证,证明租房的真实性,即使租房属实,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中漏水情节轻微,没有影响到原告家人的正常居住和生活,所以原告如在外租房,该行为属于原告自行扩大损失,被告不同意该租房费用。被告某某物业质证:无异议,与我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3、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受损的大衣柜购买于2016年5月10日,距离漏水发生时时隔半年的时间,且价格为4988元,不能发生折旧费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质证,真实性有异议,此份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就是本案原告家实际使用的衣柜,同时衣柜的损失评估部门已经做出了价格评估,所以衣柜的损失应该按照评估意见。被告某某物业质证:无异议,与我公司无关。本院认为,原告该项损失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照片1张,证明墙面发霉变质的程度,照片可以看出墙体发霉能释放大量发霉异味,导致原告妻子在怀孕期间造成不良反应是客观的。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此份照片无法证明是原告家漏水的墙面,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某某物业质证:无异议,与我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5、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回),证明原告杨某某是该房屋的房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某某物业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杨某某、被告某某物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施工单位在接到某房地产公司的维修通知后,多次派工作人员到原告家维修,但原告拒绝维修的事实。原告杨某某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该房处于保修期间,保修的责任方是出具该说明的单位,因此该单位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某某物业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某某物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家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石膏线、踢脚线、墙面修缮、衣柜损失共计960元。原、被告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杨某某:我方不同意该评估报告的结论,我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另行委托司法机构对我方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由该鉴定书对受损的墙体材料、质量、成本等因素均未进行核实考评,石膏线、踢脚线、墙面修缮是必须重新施工的项目,而评估备注中按照折旧价格进行评估,应该按照重置造价进行评估,墙面修缮对平方米没有确认,依据不足。所以请求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证据的第27条规定支持我方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评估报告没有意见。被告某某物业: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杨某某购买调兵山市某某小区某X-XXXX户房屋。2016年11月3日原告家房屋楼道管道渗水,将原告家墙面及衣柜浸湿,原告家墙面石膏线、踢脚线、墙面修缮、衣柜损失经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损失共计96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因所住楼内管道漏水,导致家中墙面及衣柜受损。被告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自认原告家的房屋未过质量保修期,因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对原告杨某某的损失960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租房费4200元一节,因与本案无关,故不予支持。原告若发现损失继续扩大后,可另行告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960元。二、某集团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某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