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卫娟、赵安娜等与霍道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霍道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民初231号原告赵卫娟,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赵安娜,女,2009年5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霍安然,女,2013年1月16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霍安楠,男,2014年9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上列原告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法定代理人赵卫娟,系原告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之母亲。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霍江威,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系原告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的叔叔,原告赵卫娟丈夫霍江虎的弟弟。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道有,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与被告霍道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卫娟以及原告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的委托代理人霍江威、贾新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道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诉称,原告赵卫娟与清苑区温仁镇西南佐村霍江虎于2011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结婚时带着女儿原告赵安娜。结婚后原告又与霍江虎生育了两个孩子原告霍安然、霍安楠。被告霍道有与同村霍红红合伙经营罐车跑运输,2016年10月份起霍江虎受雇于被告霍道有和霍红红担任司机到平山县开罐车。2016年11月8日霍江虎在驾驶罐车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为解决赔偿问题,2016年12月14日经西南佐村两委、温仁镇派出所、温仁镇政府主持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霍红红、霍道有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存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其中霍红红赔偿210000元,被告霍道有赔偿210000元,赔偿款于2016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赔偿协议做出后霍红红按约定给付了赔偿金210000元。被告霍道有找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书,经村两委、温仁镇政府、派出所多次督促被告霍道有给付赔偿款,但被告霍道有至今没有给付赔偿款。特起诉要求被告霍道有依法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存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0000元。被告霍道有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诉称,原告赵卫娟与清苑区温仁镇西南佐村霍江虎于2011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结婚时带着女儿原告赵安娜。结婚后原告又与霍江虎生育了两个孩子原告霍安然、霍安楠。被告霍道有与同村霍红红合伙经营罐车跑运输,2016年10月份起霍江虎受雇于被告霍道有和霍红红担任司机到平山县开罐车。2016年11月8日霍江虎在驾驶罐车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为解决赔偿问题,2016年12月14日经西南佐村两委、温仁镇派出所、温仁镇政府主持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霍红红、霍道有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存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其中霍红红赔偿210000元,被告霍道有赔偿210000元,赔偿款于2016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赔偿协议做出后霍红红按约定给付了赔偿金210000元。被告霍道有找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书,经村两委、温仁镇政府、派出所多次督促被告霍道有给付赔偿款,但被告霍道有至今没有给付赔偿款。特起诉要求被告霍道有依法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存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0000元。就上述主张各原告提供证据1、赔偿协议书一份:赔偿协议书甲方:霍红红霍道有乙方: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乙方亲属霍江虎受雇于甲方担任司机,霍江虎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死亡,为妥善解决死亡赔偿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赔偿给乙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存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肆拾贰万元整。其中,霍红红赔偿贰拾壹万元整,霍道有赔偿贰拾壹万元整。二、以上赔偿款甲方于2016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交给中间人保管,乙方在甲方赔偿款到位当天将尸体移回自家,乙方办完埋葬事宜后从中间人处支取赔偿款。三、本协议达成后甲方乙方因霍江虎死亡事件各项矛盾处理即告终结,各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因此事再无其他纠纷。甲方(签字)霍道有霍红红乙方:(签字)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中间人(签字)慈新立霍占军韩改茹霍立杰2016年12月14日。证据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霍江虎于2016年11月8日死亡。证据3、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据4、赵卫娟与霍江虎结婚登记证:证明婚姻关系。证据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庭审中经询问各原告陈述赔偿金420000元计算方式为:死亡赔偿金221020元(2016年农村居民年纯收入11051元乘以20年)、丧葬费26205元(52409元除以12乘以6)、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被扶养人生活费139856.5元、存尸费和交通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总计452081元,经调解各原告只主张42万元。被告霍道有与霍红红之间系一比一合伙关系,因霍红红已经按协议约定给付210000元赔偿款,不再要求霍红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霍道有给付各原告赔偿款210000元。另查明,经各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冀0608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霍道友冀F×××××东方雪铁龙轿车一辆的档案手续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霍道有与同村霍红红合伙经营罐车跑运输,2016年10月份起霍江虎受雇于被告霍道有和霍红红担任司机到平山县开罐车。2016年11月8日霍江虎在驾驶罐车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为解决赔偿问题,2016年12月14日经西南佐村两委、温仁镇派出所、温仁镇政府主持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霍红红、霍道有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存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其中霍红红赔偿210000元,被告霍道有赔偿210000元,赔偿款于2016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上述事实有各原告提供证据经西南佐村两委、温仁镇派出所、温仁镇政府主持调解、甲方(签字)霍道有霍红红乙方:(签字)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中间人(签字)慈新立霍占军韩改茹霍立杰2016年12月14日赔偿协议书以及各原告提供证据霍江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常住人口登记表、赵卫娟与霍江虎结婚登记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霍道有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赔偿协议,应依法履行。各原告要求被告霍道有依法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霍道有应赔偿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0000元。庭审中,各原告认为被告霍道有与霍红红之间系一比一合伙关系,因霍红红已经按协议约定给付210000元赔偿款,不再要求霍红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霍道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的权利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道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卫娟、赵安娜、霍安然、霍安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霍道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玉纯审判员 李东亮审判员 许继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