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滕新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新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583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新忠,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公交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新忠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滕新忠驾驶贵G×××××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安顺学院路口沿西航路往花牌坊方向行驶,行至西航路阳光花园小区路段人行横道处时,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与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滕新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滕新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新忠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致一人死亡,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定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滕新忠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滕新忠人员信息,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潘某身份信息,被告人滕新忠供述,(安开)公(司)尸鉴(法)字(2016)67号鉴定文书,交通肇事机动车综合性能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交通事故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302医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滕新忠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滕新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新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新忠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滕新忠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动投案,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滕新忠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新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