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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某,男,回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27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4500元执行义务,剩余部分已转为正常贷款被执行人正常还贷,本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甘1227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