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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桂媛、杨政斌、杨通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桂媛,杨政斌,杨通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法定代表人:周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桂媛,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黑松塘路。被执行人杨政斌,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江口县闵孝镇。被执行人杨通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侗族,铜仁市万山区人,住万山区万山镇老街居委会。本院在执行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桂媛、杨政斌、杨通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宋桂媛与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54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