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冬、邵景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333-1号申请人:陈冬,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邵景华,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海阳市辛安镇台子头村人,住海阳市。被申请人:赵镇踪,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海阳市辛安镇台子头村人,住海阳市。被申请人:王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生产村人,住海阳市海政路金海螺商业广场海阳市。被申请人:辛向玲,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海阳市留各庄镇大辛家村人,住海阳市海政路金海螺商业广场海阳市。被申请人:赵泽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鲁0686民初133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辛向玲在恒丰银行海阳支行的存款85000元、邵景华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车辆保险理赔款20万元予以冻结。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辛向玲的银行存款及邵景华的车辆保险理赔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冬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辛向玲在恒丰银行海阳支行85000元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邵景华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2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靖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