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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59号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驻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被告: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398号潍坊软件园世贸中心。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0元,由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