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周开会与陈登树、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会,陈登树,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410号原告周开会,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登树,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三竹营片区金色家园**号。法定代表人毕永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开会诉被告陈登树、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周开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登树、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开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会撤回对被告陈登树、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周开会自行承担,剩余400元退还原告周开会。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