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振虎与黑龙江飞跃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虎,黑龙江飞跃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虎,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4号502栋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飞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33号。法定代表人:方郭村,男,1978年5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城北乡黄底村。本院在执行刘振虎与黑龙江飞跃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振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9328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黑龙江飞跃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