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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丙勤与河南省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勤,河南省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833号原告:杨丙勤,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河南省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王文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伟,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系河南省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杨丙勤与河南省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丙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丙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丙勤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