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东区国恒钢结构厂、邢台市桥东老马异形彩钢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区国恒钢结构厂,邢台市桥东老马异形彩钢板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454号原告: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西黄村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守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市桥西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国恒钢结构厂。被告:邢台市桥东老马异形彩钢板厂。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东区国恒钢结构厂、邢台市桥东老马异形彩钢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邢台宏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 莉书 记 员 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