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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甘春玲与李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春玲,李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044号原告:甘春玲,女,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李世龙,男,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玲与被告李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春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甘春玲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