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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亮与郝美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郝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55号之一申请人王亮,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郝美英,女,1987年7月10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亮与郝美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亮于2017年7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在被执行人郝美英名下登记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美英个人所有的车号为晋A79T**中华牌汽车车辆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