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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鑫仕达物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鑫仕达物质有限公司,济宁佳利达汽修有限公司,杨梅,杨金环,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鑫仕达物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佳利达汽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梅。被执行人:杨金环。被执行人:张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