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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325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白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