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325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白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