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9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瑞霞与白桂环、李广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瑞霞,白桂环,李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9民初444号原告孟瑞霞,女,汉族,1948年6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博湖县。被告白桂环,女,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博湖县,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广金,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博湖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瑞霞诉被告白桂环、李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瑞霞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