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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9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瑞霞与白桂环、李广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瑞霞,白桂环,李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9民初444号原告孟瑞霞,女,汉族,1948年6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博湖县。被告白桂环,女,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博湖县,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广金,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博湖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瑞霞诉被告白桂环、李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瑞霞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