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行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季学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学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2行终1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季学高,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上诉人季学高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季学高上诉称,上诉人申请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责令杨庙组组长退赔被其多吃多占多拿的土地补偿费是有规定可依的,而一审法院却列了三个方面的观点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三个方面的观点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请求上诉审法院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或直接审理;3.请求判令镇政府依据《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上诉人村民组(杨庙村民组)组长等多吃、多占、多拿村民组征地补偿费367000余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判令镇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季学高于2017年4月26日向镇政府提交《责令退赔申请书》,申请镇政府责令铁塔村杨庙组组长等人将多拿多占多吃及侵吞的367000元征地补偿款退还到杨庙村村民组。2017年5月3日,繁昌县繁阳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向季学高出具《关于责令退赔侵吞征地款答复意见书》,该答复载明:“你申请责令……事宜,我镇已安排农经、财政等部门进行了财务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你反映的问题我镇不能认定。上诉答复如有异议,建议你申请财务审计、向公安经侦部门或纪检部门举报,依法处理”。上诉人季学高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关于责令退赔侵吞征地款答复意见书》已明确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昭武审 判 员 汪万荣审 判 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陈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