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勇,喻彩英,王少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朝利。被执行人王信勇。被执行人喻彩英。被执行人王少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信勇在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金233442股,2017年8月19日韩永康(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东合村韩家片62号,身份证号:)以309275.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信勇在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金233442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永康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韩永康(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东合村韩家片62号,身份证号:)。二、买受人韩永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