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宇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玉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宇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玉杰,郑显君,王毓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4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宇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40号(原学府路0-17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刚,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邹玉杰,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宇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刚,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显君,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龙江航空公司飞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王毓斌,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宇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玉杰因与被申请人郑显君、原审被告王毓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宇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玉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子青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英禄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