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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刘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刘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4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双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区小山前村戈九路1234号。法定代表人:寇朕源,经理。被申请人:临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艳春,经理。被申请人:刘彦军,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双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鼎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刘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鼎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7)鲁1302民初1041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永泰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账户为69×××55的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9104.77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户为24×××09的存款(应冻结17万元,已冻结16126.8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账户为37×××70的存款(应冻结17万元,已冻结2279.51元)。2017年8月22日,双鼎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419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公司与永泰公司、刘彦军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419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双鼎公司与永泰公司、刘彦军达成调解协议。现双鼎公司申请解除对永泰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账户为69×××55的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户为24×××09的存款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账户为37×××70的存款共计1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