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华申请执行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33号申请人王华,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XX,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王华申请执行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给付申请人王华经济损失196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194元,合计人民币200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XX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