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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迟某与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557号原告:迟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何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迟某与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丹丹负担。审判员 项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