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如善诉被告韩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如善,韩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324号原告:韩如善,男,汉族,1936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韩庆德,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如善诉被告韩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如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如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韩如善承担。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修雪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