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17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石山与被执行人马维正、金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汝广,金石山,金永光,马维正,金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70-1172号申请执行人:车汝广,男,1941年6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金石山,男,194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金永光,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马维正,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金琳,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汝广、金石山、金永光与被执行人马维正、金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维正、金琳有支付宝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维正、金琳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2072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