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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建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黎建冲,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柳深,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建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支付欠款62721.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三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建冲、黎柳深、黎建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5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