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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刁某与刘某、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刘某,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30号原告:刁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剪某,男,1951年3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刁某与被告刘某、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刁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0一七年八月二���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