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刁某与刘某、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刘某,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30号原告:刁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剪某,男,1951年3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刁某与被告刘某、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刁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0一七年八月二���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