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5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