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爱龙、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龙,刘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97—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龙,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金波,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爱龙与被执行人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3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张炳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