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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欢欢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欢,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刘欢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6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伟自于2017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欢欢2000元,直至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伟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欢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