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海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郑海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624号原告: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63号信德万汇广场三层B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巫耀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鸥,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郑海鸥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浈江区恩新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