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蓉洁与王鑫、周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蓉洁,王鑫,周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蓉洁,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醒,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白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陈蓉洁因与被上人王鑫、周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陈蓉洁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中间人张弛一起在济南市经一路槐荫区房管局签订的《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市槐荫区,对此张弛也可予以证实。根据该《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鑫、周醒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与上诉人签订的《民间抵押借贷合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还款10万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未载明签订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因上述《合同》中未载明合同签订地,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