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碚区斯彼得餐馆与罗小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斯彼得餐馆,罗小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149号原告:北碚区斯彼得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号。负责人:王崇联。被告:罗小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北碚区斯彼得餐馆诉被告罗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斯彼得餐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碚区斯彼得餐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北碚区斯彼得餐馆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