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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碚区斯彼得餐馆与罗小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斯彼得餐馆,罗小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149号原告:北碚区斯彼得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号。负责人:王崇联。被告:罗小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北碚区斯彼得餐馆诉被告罗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斯彼得餐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碚区斯彼得餐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北碚区斯彼得餐馆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