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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素贞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素贞,女,1974年4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捕前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2013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抓获,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素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鄂02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素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素贞,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素贞为骗取他人钱财,隐瞒已结婚的事实,谎报姓名、出生年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黄某交往,当日到黄某位于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的家中参观,收取黄某见面礼1000元。当晚,王素贞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要求黄某给其10000元。次日,王素贞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新百百货附近收取黄某彩礼10000元。随后又以需要买首饰为由,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同年11月16日,王素贞以需要送礼为由,又骗取黄某2000元。之后,王素贞扔掉手机卡,断绝与黄某及媒人的联系直至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政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证人陈某、柯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素贞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素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4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素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素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素贞退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42万元。原审被告人王素贞上诉提出其和黄某是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如合适就结婚,不合适就分手,其并未诈骗黄某钱财,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素贞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经查认为,本案证据证实王素贞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隐瞒其真实姓名、已婚等真实身份情况,以和被害人交往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价值人民币1.42万元,数额较大。原判根据王素贞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系坦白、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王素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林审判员 李立新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