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239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花苑15号楼101号门市。负责人:许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庆,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温州装饰城主楼一层三区****号。经营者:蒯本林,该门市负责人。被告: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远尧,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尤金祥,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本林,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射阳常熟农商行”)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升华材料门市”)、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大有担保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射阳常熟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庆、王中华,被告尤金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升华材料门市、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蒯本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常熟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升华材料门市归还借款本金185万元、支付利息134248.33元(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7日)、罚息79866元(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2月20日),合计2064114.33元,承担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形成的债务为200万元。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升华材料门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85万元,月利率7‰,逾期50%,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7日。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升华材料门市支付了贷款18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尤金祥辩称:涉案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陈星槐。升华材料门市、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蒯本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射阳常熟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表等证据。尤金祥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涉案贷款是射阳常熟农商行为蒯本林找的过桥资金,要求调取蒯本林账户185万元的资金去向。本院质证意见为射阳常熟农商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升华材料门市借款及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成立,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8日,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与射阳常熟农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常商银射阳高保字2015第001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为升华材料门市向射阳常熟农商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担保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8日。2015年10月28日,升华材料门市作为借款人与射阳常熟农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常商银射阳借字2015第00303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升华材料门市向射阳常熟农商行贷款18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贷款用途为购板材;月利率7‰,按季结息,逾期按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由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10月29日,射阳常熟农商行向升华材料公司支付人民币185万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升华材料门市欠射阳常熟农商行借款本金185万元、利息134248.33元、罚息79866元,合计2064114.33元。本院认为:射阳常熟农商行与升华材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升华材料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射阳常熟农商行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本息。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为升华材料门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升华材料门市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华材料门市追偿。射阳农商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涉案借款发放至主债务人升华材料门市,并无不当,且涉案借款的资金去向不影响双方的借贷及担保关系的成立,故尤金祥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射阳常熟农商行要求升华材料门市归还借款本金185万元、支付利息134248.33元、罚息79866元,合计2064114.33元,承担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大有担保公司、大有装饰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50000元,支付利息134248.33元、罚息79866元,合计2064114.33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二、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对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913元由射阳县合德镇升华室内装饰材料门市、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章远尧、尤金祥、蒯本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静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