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美英、龚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英,龚朝阳,江西朝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女,汉族,1956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龚朝阳,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朝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龚朝阳。本院在执行张美英与龚朝阳、江西朝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于2017年8月17日,以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446号案件(执行案号:(2015)洪中执字第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