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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锦威机械配件供应站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威机械配件供应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2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威机械配件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花路。经营者钱波,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威机械配件供应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银行苏州分行于2017年1月4日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5500568,出票人为张家港市乐余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家港市乐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7月4日,出票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威机械配件供应站有权向支付人南京银行苏州分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苏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