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应偿还刘某欠款107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某某也下落不明,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