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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祖玮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3171号原告:张某1,男,200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系张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颜嵩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张皇,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frivoem0i15ormb0rq审 判 长  韦王文人民陪审员  陈昌炽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法官 助理  刘 悦书 记 员  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